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3令第十一条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省通信管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需要注意说明:如果您待建设的网站备案域名,如果涉及前置审批相关行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文件,不提供前置审批文件会导致备案审核失败。
分类 |
批复单位 |
前置审批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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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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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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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信部(开办农药、化工生产企业审批) |
《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化学类药品由工信部颁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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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厅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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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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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教育厅 |
- |
目前教育类受《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政策影响,名称、经营范围涉及教育、培训字眼均需要提供前置审批文件;如实际网站内容不涉及教育、培训等,可根据不同省份要求提供承诺书、情况说明或进行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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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卫生厅 |
无 |
除河北、西藏外,其余省份已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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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通信管理局 |
无 |
全国范围内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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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交通管理委员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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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局 |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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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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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 |
新闻类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一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超出本单位刊登的播发新闻信息类型,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二类: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设立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 、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类:新闻单位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
互联网出版,是指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正式出版的图书 、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凡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游戏、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如音乐、动漫等。
利用摄影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如视频类,直播类网站。
教育类前置审批指与教育有关的网站和网校,如办理文凭、远程教育视频、考试培训等。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2015 年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 6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话的行政审批事项。其中第 8 项取消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电子公告类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 、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网络预约车
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简单的理解就是这个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网络预约车服务)。
特殊要求:国务院下发《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七条即为取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审批(备案)的通知。
游戏类
游戏产品在正式上线以及收费之前需要先进行审批才可以上线运营,游戏行业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出版局进行前置审批。
金融类
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网站内容等选择使用上述金融类字样的企业,在办理网站备案时,需提供金融管理部门的专项审批文件。
因各省规则不同,以上金融关键词仅供参考,具体以审核结果为准。
特殊情况(供参考):
- 如基金会(慈善、公益),需提交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等准入证明材料和企业不从事金融业务的盖章保证书。浙江省用户还需提供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定说明,无相关金融许可的不允许备案。
- 若网站内容确实和金融活动无关的,需用户更改公司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否则不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