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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经证?外出经营如何纳税?

   日期:2022-12-27     来源:网络收集    浏览:268    违规举报
 

  一、“外经证”,全名:《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作为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运输业增值税纳税人异地经营时征收管理的证明。

  上述纳税人发生适用异地申报的纳税行为时,需在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证明,并持外经证在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报验登记纳税人需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当经营活动终结或外经证到期时,需回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销外经证。

  但是从2017年9月开始,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180天的固定有效期。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相关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下图),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

  什么是外经证?外出经营如何纳税?

  2.首次在业务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

  3.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下图)。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相关信息会反馈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二、异地预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一)异地预缴增值税: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销售和出租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异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不含税金额)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从实务看,一般是随增值税一起预缴,绝大多数地区是全额预缴,少数地区允许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预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全额,因为文件说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收入」,这是一个全额概念。

  三、异地预缴税款如何填写申报表?

  建筑安装、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差额扣除都需要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到注册地申报,申报的时可扣除已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税款

  申报表填报:

  1.先填写预缴情况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填写《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需要将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已预缴的税款分别填写在第3行“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中;

  2.在异地预缴税款属于“本期已缴税额”,申报时可以抵应纳税额

  再填写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上述已预缴税款体现在第28行“分次预缴税款”中,根据报表逻辑关系计算,不会形成重复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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