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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企认定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核?
发布时间:2019-03-27        浏览次数:106        返回列表

本文章由企无忧资助服务平台发布,微信号:zkwqwy,公众号:企无忧资助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主管部门: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环保、质量/安监、审计等部门。每个部门所审查的要点不同,如:科技部门会对企业技术领域是否属于管理办法或工作指引中的领域、专利权属及专利时效确认、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高新收入比例是否超过50%、申报前后各期数据对比及与高新年报数据对比、申报材料各项指标核对;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承担高企审计的事务所进行底稿等风险检查,并抽选部分企业进行延伸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自律检查。

       其中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

       (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组织实施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

       (三)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二)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四)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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