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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第八条是什么

   日期:2019-04-19     来源:企无忧资助服务平台    作者:企无忧    浏览:228    违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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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第八条为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许多企业申报高新认定时会忽略这点要求,一味的去包装其他方面的数据,殊不知企业存在环节污染和税务污点问题,连申报的资格都没有。

 一、重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坍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质量事故分三级: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3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10--29人;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不含)(大型桥梁结构主体垮塌);三级质量重大事故:死亡1-9人;300-500万(中小型桥梁垮塌);

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以下行为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税务污点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所以,企业一定要注意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注重企业自身信誉,合法纳税,不然除了给自身造成经济损失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之外,还影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一系列政府资助项目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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