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类型 "MS Mincho";mso-font-width:100%">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又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第二类是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 中外合作、 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个体经营不属于企业,因此在《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中,未将个体经营列入。但国家明确规定其仍属于国家统计范围,并在分类中单列。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不同于经济类型,特别是其中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不同于经济类型中的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1、内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
2、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和联营企业中的国有与国有联营企业。
3、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不包括股份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集体与集体联营企业。
4、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5、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8、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联营企业 、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11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内资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1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 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5、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6、外资企业 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填写登记注册类型参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主要按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1. 行政机关:包括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原则上均列为“国有”。但有特殊规定的,如供销社等,则列为“集体”。
2. 事业单位:包括经国家机构编制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划分办法如下:
(1) 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列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国有”。
(2)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事业单位,列为“集体”。
(3)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事业单位,列为“私营”。
(4) 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
3. 社会团体:包括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以及未纳入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等各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划分办法如下:
(1) 未纳入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范围的工会、妇联、共青团、青联、工商联、科协、侨联等社会团体,国家拨款设立的基金会或基金管理组织以及经费主要来源于国有业务主管部门或国有上级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国有”。
(2) 经费主要来源于集体单位的社会团体,列为“集体”。
(3) 公民个人(或个人合伙)开办的社会团体,划为“私营”。
(4) 上述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其经费来源不明确,改按管理方式进行归类。